中航机场设备有限公司望泉寺公租房配租工作实施细则
1. 目的
为解决集团公司在京成员单位员工住房困难,减轻员工生活压力,提升员工满意度,集团公司经向顺义区政府积极沟通协调,将位于顺义新城望泉寺公租房项目的住房租赁给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使用。根据《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望泉寺公租房配租方案》,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配租实施细则。
2. 配租人员范围
2.1.与北京博维航空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维公司”)、中航机场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职员工。包括:
2.1.1.博维公司外派至京外工作员工。
2.1.2.集团公司外派至博维公司的财务管理人员。
3. 配租原则
3.1.公开、公平、公正。配租细则及房源信息公开透明,承租资格、评分排序、配租结果在公司OA系统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员工群众监督。各级纪检、工会组织加强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3.2.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充分考虑公司实际,优先解决好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无住房的、与博维公司及中航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职员工的实际困难。如有剩余房源,再解决顺义行政区域、机场生活区外有住房人员。
3.3.先单位后个人配租。集团公司按照与博维公司(含中航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职员工比例将房源分配至公司(本次向顺义区统一租赁期为5年,到期后统一组织续租工作),再由中航公司依据“一房一户”标准向员工配租,严禁作为集体宿舍使用。员工辞职(退)、调离、退休须向公司交还房屋;承租员工在集团公司范围内调动的,按“房随人走”原则,纳入调入单位统一管理。
4. 工作机构和职责
4.1.工作机构
4.1.1.公司成立中航公司望泉寺公租房配租工作小组
组 长:总经理
副组长:副总经理
成 员:综合管理部、财务部、中航工会。
4.1.2.博维公司望泉寺公租房配租工作办公室
主 任:办公室主任
副主任: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党群工作部/工会办公室、财务管理部、审计监察部相关人员。
4.2.工作职责
4.2.1.中航公司望泉寺公租房配租工作小组
4.2.1.1.审议公司望泉寺公租房配租实施细则。
4.2.1.2.审议公司配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开展配租及管理工作。
4.2.1.3.负责拟订望泉寺公租房配租实施细则(包含具体评分项目、评分标准等),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审定后报博维公司配租工作办公室备案,并组织实施。
4.2.1.4.负责配租及管理工作中与博维公司配租工作小组、工作办公室的具体协调。
4.2.1.5.负责组织解释、协调、解决配租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4.2.1.6.负责公司公租房的动态管理,严禁出现转租、转让等情况。
4.2.1.7.负责对本单位承租员工违租、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
5. 配租房源
集团公司配租博维公司的房源为单间公寓面积约为41平方米、一居室面积约为52平方米、二居室面积约为60平方米。
5.1.单间公寓:室内精装修,不通燃气,部分房间配有床、床头柜、冰箱、彩电、洗衣机及空调。
5.2.一居室、两居室:室内精装修,通燃气、无家电家具。
6. 配租管理
6.1.配租条件
6.1.1.优先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员工配租
6.1.1.1.员工本人及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无住房(包括没有商品房、商住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军产房、小产权房等)。
6.1.1.2.员工本人及家庭成员未在北京市承租公租房,且未享受市场化租房补贴等其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市场化租房补贴指北京市对困难家庭通过租赁市场解决住房问题提供的补贴;其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指保障性住房给予的各类优惠,如承租廉租房等)。
6.1.1.3.员工本人及家庭成员未承租员工本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产权住房(包括福利分房)及统一管理的房屋(包括统一租赁给员工的住房)。
6.1.2.不得向以下员工配租
6.1.2.1.员工本人及家庭成员在顺义行政区域内有住房。
6.1.2.2.员工本人及家庭成员在顺义区承租公租房或享受市场化租房补贴等其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
6.1.2.3.员工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机场生活区有住房。
6.2.配租程序
6.2.1.发布房源信息
公司在OA系统内发布配租实施方案,包括房源位置、户型面积、租金标准、租赁管理、供应对象范围、登记时限、登记地点等。员工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地点进行承租申请登记。
6.2.2.承租资格审核
6.2.2.1.提交《中航公司望泉寺公租房承租申请表》
6.2.2.2.评分项目要求的相关证明
6.2.2.3.签署《申请集团公司望泉寺公租房承租承诺书》
在资格审核中如有特殊情况的员工,公租房配租工作组统一汇总,报公租房配租办公室征询意见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6.2.3.承租评分标准
公司结合实际,按照员工的工龄、学历学位、家庭情况、职称、工资性收入、荣誉等,制定《中航公司望泉寺公租房承租评分标准》,基础分为零分,按照评分标准逐项加分。各评分项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31日。
6.2.3.1.工龄:以进入集团公司所属成员单位开始计算至2017年8月31日止,军龄视同集团公司工龄。如有疑义的时间,请提供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
6.2.3.2.家庭情况:集团公司所属成员单位间包括中航公司的双职工只允许一方参与申请配租,并由一方开据不参与此次申请的证明。
6.2.3.3.其他评分项目按照《标准》执行。
6.2.3.4.评分排序
第一次序:满足第6.1.1条件的优先排序。
第二次序:不在第6.1.2条限定内的。
6.3.配租选房顺序
公司依据评分结果,由高至低组织承租员工按顺序选房。第一次序优先选房,第二次序次之。如遇申请承租员工分数相同时,首先按照工龄分数排序,工龄长的优先选房,仍旧相同时再依次按照家庭人数、工资性收入进行排序。如员工放弃资格,按排序结果顺序递补。
6.4.配租公示
6.4.1.对承租资格、评分排序、承租结果分三次报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审定后进行公示。
6.4.2.承租资格公示,对申请公租房员工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承租条件的员工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评分排序公示,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公示合格员工,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承租结果公示,对承租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6.5.报送审核材料
综合管理部汇总后将配租程序、员工资格材料报博维公司。配租程序经集团公司望泉寺公租房配租工作小组审核后,报顺义区审批;承租员工资格材料由物业公司直接报顺义区审批。
6.6.承租合同签订
通过顺义区资格审核的员工,与中航公司和物业公司签署房屋租赁三方合同,并按规定缴纳房屋押金及房租(首次须按1个月的租金标准缴纳押金;房租按年度提前一次性缴付),本次租赁期限为3年。
6.7.办理入住手续
物业公司配合小区物业开展入住手续办理工作,综合管理部组织员工凭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6.8.配租房源调剂
6.8.1.如有未通过政府资格审核的剩余房源,公司按照评分排序公示顺序进行再次分配。
7. 续租和退租
7.1.租赁期到期前1个月,综合管理部重新审核承租人资格,符合承租条件的可以优先续租。不符合承租条件的,综合管理部通知承租人填写《退租申请》,报物业公司备案,承租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腾退公租房。
7.2.因以下原因,公司将及时收回公租房:
7.2.1.因离职、退休等原因不符合配租条件的。
7.2.2.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个人自愿退租、租赁合同到期不续租。
7.2.3.在租赁期间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顺义区、机场地区住房。
7.3.租赁期到期前均可以申请退租,承租人须提前1个月向公司综合管理部提交《退租申请》,综合管理部后报物业公司备案,办公室收回承租房,承租人与物业公司进行费用清算。
7.4.发生退租,有剩余房源的,办公室按照公示顺序进行递补。
7.5.公司根据房源情况,不定期组织公租房的申请工作,申请承租的员工,任何情况下在公示后中途放弃、或已承租的员工申请退租,再次申请承租的,只能重新审核并参加公司组织的下一次的配租。
8. 监督检查与处罚
8.1.租赁期间,承租人应按期向物业公司缴纳租金,如发生欠费情况,办公室将向承租人发出《催缴租金通知书》,承租人接到通知书后1周内应补缴欠款,1周后仍旧欠费,公司将收回承租房,限1个月内承租人搬离。
8.2.承租人应按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爱护并合理使用公租房,保证房屋设施设备完好。不得擅自改变住房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不得擅自装修。因承租人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维修费用。
8.3.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并查证属实的,取消其配租资格,收回公租房,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8.3.1.申请人违反规定,不如实申报人口及住房等情况,骗取配租资格的。
8.3.2.改变公租房性质,将承租房私自出借、转让、转租或用于经营等行为。
8.3.3.无正常理由拖欠公租房租金超过1个月的。
9. 其他事宜
9.1.中航公司的执行实施细则,评分项目和标准上报博维公司。
9.2.博维公司和中航公司的房屋分配,暂定按人数比例进行分配,具体细则待定。
9.3.本细则专门用于望泉寺公租房配租,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9.4.配租给员工的公租房在租赁期内由公司统一调配。